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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9 16:17 | 来源:东兴市政府办 | 字号: 分享到:
 

各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东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619

 

 

  东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市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启动程序

  3.3 响应措施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

  5.1 I级响应

  5.2 II级响应

  5.3 III级响应

  5.4 IV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防城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台风、风雹、雪、低温冷害、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为东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减灾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

  减灾委员会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工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海洋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计局、环保局、文体广电新局、统计局、林业局、安监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外侨办、气象局、地震局、东兴海事处、市武装部、武警东兴市中队、共青团东兴市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

  市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减灾救灾和恢复重建项目,协调相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工信局:协调、指导工业企业开展救灾工作,协调解决灾区电力、煤炭、石油生产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重大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播发和协调恢复公用通信网通信服务等。

  市教育局:协助组织灾区学校师生的紧急转移安置和负责组织恢复灾区的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损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等。

  市科技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推广防灾、减灾科学技术等。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应急交通管理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等。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减灾救灾工作,对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对中央、自治区补助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市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提出分配方案;采购、管理和调运民政救灾物资;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等。

  市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监督资金的使用等。

  市国土海洋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海洋灾害的调查、监测和预报、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指导和监督重大地质灾害防治;依法审批灾后恢复重建用地手续等。

  市住建局:负责灾后城乡规划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管理工作,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恢复重建规划;参与对震区建筑物抗震性能的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等。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受灾城市抢修因灾损毁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排除市政险情等。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综合保障,组织救灾应急和恢复生产所需物资的紧急调运及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因灾损毁的干线公路和内河航道等。

  市水利局:负责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修复因灾损毁水利设施,储备抢险物资等。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区恢复农业生产等。

  市商务局:负责争取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国际双边和多边合作项目与无偿援助;组织灾区各种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等。

  市卫计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救助工作等。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和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等。

  市文体广电新局:负责灾区因灾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工作等。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等。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指导森林火灾发生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紧急转移安置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制定、实施灾区恢复重建所需木材供应优惠政策;指导、督促灾区及时重新造林绿化,尽快恢复森林生态环境等。

  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等。

  市粮食局:负责保障灾区粮油供应和平抑粮价工作等。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灾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灾区恢复水产畜牧业生产;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灾民,参与因灾海上搜救工作等。

  市外侨办:负责与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和有关国际组织协调、联系抗灾救灾中的涉外事项等。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灾区救灾气象信息保障等。

  市地震局: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和震情分析会商,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提出地震灾害救助方案;参与对震区建筑物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等。

  东兴海事处:负责进出辖区各口岸的中外籍船舶防台、防风等自然灾害防抗工作。

  市武装部:组织、指挥所属民兵,协调驻我市友邻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

  武警东兴市中队: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等。

  团市委:负责组织、协调青年志愿者参与应急救助工作等。

  市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和伤病人员救治工作;接收、发放、管理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等。

  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防城港市减灾委办公室对我市启动预警响应或根据市相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灾害预警响应。

  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防城港市减灾委办公室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对我市启动预警响应,以及防城港市、市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3.3 响应措施

  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市人民政府、防城港市民政局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信息报告与发布

  全市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 做好灾情和救助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接到灾情信息半小时内汇总提交县级民政局;县级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和民政部。

  4.1.2 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镇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民政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各镇民政部门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民政局,县级民政局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民政局。

  4.1.3 对于干旱灾害,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当发生重特大干旱灾害时,按每5日一次加密续报,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全市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市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主动通过灾情快报、部门网站或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党报、电视、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信息;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向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V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2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2万人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审核,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常务副市长提出启动 I 级响应的建议;常务副市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5.1.3 响应措施

  进入I级响应状态后,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应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机制,并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指令,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召开市人民政府会商会,研究、决定开展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落实上一级减灾委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

  2)市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财政局、民政局向上一级财政局、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的支持。

  5)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改局、农业局、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信局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卫计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市委宣传部、文体广电新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市外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外救灾捐赠款物。市外侨办协助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民政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I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 级响应:

  1)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8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I 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II 级响应,并向常务副市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及相关受灾镇人民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上一级市减灾委、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救灾应急资金,并向上一级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支持。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委宣传部、文体广电新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市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上一级市减灾委。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III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 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间或75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III 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III 级响应,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

  5.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工作组或视情况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

  4)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救灾应急资金,并向上一级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支持。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卫计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V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 级响应:

  1)无死亡人员;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125间或35户以上,250间或75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2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IV 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做好灾情上报和通报工作。

  4)根据灾区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查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视情况及时下拨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

  5)市卫计局视情况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等特殊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上一级市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向上一级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市本级安排和市级补助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民政局组织乡镇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编制工作台帐,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6.2.2 各地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实有困难的,由本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或者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资金补助。申请资金补助文件、评估报告、需救助情况统计表等,各镇民政、财政部门于当年1010日前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民政局、财政局于1013日前报上一级市民政局、财政局。

  6.2.3 根据各镇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确定全市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及时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资金。

  6.2.4 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问题。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确保安全。

  6.3.1 市民政局根据各镇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市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派工作组到灾区实地核查。市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全市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上一级市财政局、民政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2 市民政局、财政局收到地方政府或财政、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按照可用资金额度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

  6.3.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各镇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发改局、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救灾资金预算,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7.2.1  乡镇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救灾储备物资。

  7.2.2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7.2.3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应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的畅通;必要时,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播发重特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救灾信息。

  7.3.2 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镇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及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及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业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海洋、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水产畜牧、地震、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做好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灾害管理技术支撑系统的对接,发挥科学技术在我市减灾救灾领域中的作用。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建立协同创新机制。

  7.7.3 建立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充分利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  各级灾害管理部门应对自然灾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演练,以提高各级灾害管理队伍和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动员、应急准备和快速响应能力。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害、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减灾委(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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