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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建立海洋长效机制实施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8-03-27 16:22 | 来源: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号: 分享到:
 
    2018327日,东兴市人民政府印发《东兴市建立海洋长效机制管理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明确加强海域管理,形成村镇及各海洋相关单位合力,建立海洋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及时发现、报告、制止、处理和有效预防、遏制海洋违法行为。

  《暂行办法》指出,要坚持“分片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共同监管”的原则,市人民政府组织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东兴市海域进行全面巡查监管,整合各相关部门力量,建立“村报告、镇制止、市查处”三级联动的海洋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动态巡查,积极推进执法前移,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破坏海洋资源违法行为,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在先、及时发现、制止有效、查处到位”。

  《暂行办法》明确,设立联席会议制度,包括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主要职责及工作制度;对辖区海域实行分片巡查负责制,进一步提高巡查质量和效果;明确沿海两镇人民政府、相关基层村委(社区)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可将简易程序处罚或一般性行政行为的事权适当委托沿海两镇人民政府执行。

  《暂行办法》要求加强海洋执法队伍建设,成立市海洋渔业联合执法组、沿海两镇海洋渔业综合执法小组,加强村一级海洋管控力量的建设,沿海各村各明确1名村委干部负责本村管海护海事务,对接协助相应镇海洋渔业综合执法小组开展工作,各执法队伍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对辖区内新发生的违法填海、非法采砂、非法养殖、非法捕捞等非法或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暂行办法》强调,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相关单位的海洋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对辖区内发生非法围填海、盗采海砂、毁坏红树林等破坏海洋环境资源案件较多,且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2016年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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