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扶领办发〔2018〕15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东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建档立卡“老人户”动态管理关问题的通知》(桂扶领办发〔2018〕2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扶贫对象识别与退出精准度,现就建档立卡“老人户”动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档立卡“老人户”的界定 建档立卡“老人户”是指有子女,但与子女分开单独识别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且整户无劳动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2014、2015年退出户,2016年以来脱贫户和未脱贫户)。 二、工作任务 (一)对于不按自治区2015年底精准识别规定错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老人户”,原则上按《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扶领发〔2017〕8号,以下简称《动态管理办法》)规定的错评剔除程序进行剔除。 (二)对于子女出嫁、入赘(上门)或常年在外工作的独居建档立卡“老人户”,经村级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继续建档立卡,并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帮扶。若在各级评议、审核时,发现其常年在外工作的子女有符合“八个一票否决”情形的,不予建档立卡。 (三)对于在本地有子女(不含出嫁、入赘)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建档立卡“老人户”,原则上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当事人意愿,在系统中将建档立卡“老人户”与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其中一户子女户进行并户操作,并根据并户的子女户贫困现状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其子女户已脱贫的,并户后按整户重新作脱贫认定。如认定符合脱贫标准的,按整户作脱贫管理;如认定不符合脱贫标准、家庭仍困难的,可在每年贫困人口动态管理时,按程序进行整户返贫管理,并继续帮扶。二是其子女户未脱贫的,并户后按未脱贫户进行管理,按整户进行帮扶,待符合脱贫标准时,按整户作脱贫认定。 (四)对于在本地有子女(不含出嫁、入赘),但其子女均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建档立卡“老人户”,原则上根据实际情况及当事人意愿划入其中一户子女户重新进行评估识别。若识别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标准的,可根据《动态管理办法》,将其子女户一起建档立卡,作贫困户家庭成员增加处理;若识别后不符合建档立卡标准的,可根据《动态管理办法》,将建档立卡“老人户”作人员减少和自然脱贫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事求是,把建档立卡“老人户”动态调整工作与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工作相结合,做细做实,高质量完成此次工作任务,争取群众支持,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不留后遗症。 (二)各镇建档立卡“老人户”存在原因复杂多样,要结合当地风俗民情等实际情况,以镇为单位,制定建档立卡“老人户”动态管理实施方案,做到实事求是,区别管理、分类施策,确保建档立卡“老人户”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 (三)要加强宣传旨导力度,对于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标准的“老人户”不能“一剔了之”对于子女均出嫁、入赘或常年在外的独居建档立卡“老人户”更不能“一兜了之”。要加强对其子女的法制教育,可采取签订赡养协议等办法,促进其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确保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四)各镇要于2018年7月28日前完成建档立卡“老人户”系统动态管理操作,8月3日前上报建档立卡“老人户”动态调整工作总结。对于按错评剔除程序进行剔除的建档立卡“老人户”,若无法追回资金,由县级自行筹措资金并按原渠道退回。对于作人员减少的建档立卡“老人户”,自然脱贫后不得再享受扶贫政策资金;对于与建档立卡子女户并户的建档立卡“老人户”,并户后按整户进行帮扶,不允许分户享受扶持政策资金。 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联系东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潘治阳 7681256。
东兴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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