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命名表彰第七轮自治区文明城市的决定
(2017年7月21日)
自2015年自治区命名表彰第六轮文明城市、文明县城(城区)以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推进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在推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培育社会新风正气、树立城市良好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涌现出一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影响广泛的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充分展示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丰硕成果,进一步推动文明城市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南宁市、桂林市、柳州市、梧州市、玉林市、来宾市、贵港市、钦州市、北海市9个城市“自治区文明城市”荣誉称号,授予横县、蒙山县、凭祥市、鹿寨县、宾阳县、马山县、浦北县、平果县、乐业县、容县、昭平县、天等县、龙胜各族自治县、靖西市、灵山县、东兴市、富川瑶族自治县、荔浦县18个县(市)“自治区文明城市(县级)”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市)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区各地各单位要以受表彰市、县(市)为榜样,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谱写建党百年广西发展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广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