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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人社函〔2017〕32号
对东兴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号建议的答复
黄迎迎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继续开展东兴市青年(妇女)创业小额贴息贷款业务的建议》收悉,经我局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防城港市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防人社发〔2015〕82号)、《防城港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防港银发〔2014〕154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15年6月开展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根据防人社发〔2015〕82号第七条、桂人社发〔2016〕37号第一条规定,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对象为:具有防城港农村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务工经验的农民工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防港银发〔2014〕15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为:广西户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所以两种贴息贷款的贷款对象根据其扶持的对象不同而不同。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和小额担保贷款,除不得用于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经营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不受限制,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也并无规定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等要求。
根据防人社发〔2015〕82号、防港银发〔2014〕154号文件精神,担保基金的筹措和管理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创业担保基金,承担贷款的担保责任。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措,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担保基金的投放,由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共同商定以及签订合作协议,人社部门只是负责对贷款申请人的身份、材料进行审核。
经过与财政局协商,并与有关银行进行沟通,2017年9月份,已经重启青年(妇女)创业小额贴息贷款业务。农村居民可以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截止今年9月底,累计发放农民工创业贷款近280万元,扶持创业28户。
2017年10月20日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苏春勇 0770-6263366
抄送:东兴市人大办,东兴市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