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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商务局关于《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02 09:48 | 来源:东兴市商务局 | 字号: 分享到:
 

东兴市商务局关于《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解读

2018226日修改 第三稿)

总 则

第一条 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互市区”)设立的依据和范围。互市区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63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扩建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的批复》(桂政函【20162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临时浮桥作为互市贸易区通道的批复》(桂政函【2017166号)批准设立的东兴市边民合法从事互市贸易的场所。互市区内从事边民互市贸易按照边民互市贸易政策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并结合东兴互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监管部门和服务、营运单位对互市区履行职责,应坚持政府主导统一管理、集中收费、智能高效、单一窗口、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一章          管理、监管部门和服务、营运单位及职能

第四条 东兴市商务局是互市区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负责互市区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和服务,负责人员、车辆的登记、备案、审批,协调联检部门制定和调整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互市区贸易、互市区营运业主和互市区各服务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兴边防检查站是互市区的监管部门。具体职能为:

(一)东兴海关依据“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进出互市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及个人携带的物品等进行监管,负责对互市区营运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互市区内走私、违规案件的具体处理工作。

(二)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互市区商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管,负责对互市区内的食品经营单位、饮食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和出入互市区货物储存场所进行卫生、疫情监督。

(三)东兴边防检查站负责对出入互市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负责对互市区内的边检限定区域进行监管。

第六条 东兴市边民互市贸易区服务管理中心、东兴市北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东兴市兴源投资有限公司是互市区的营运业主,负责互市区日常贸易的业务营运,负责互市区秩序管理、设施建设维护、设备维护、物业管理维护,接受东兴市商务局的管理和监督,接受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边防检查站互市贸易监管,责码头船舶的管理、调度与运营,运输车辆的管理、调度与运营,码头装卸人员的管理与调度,互市区(包括中越浮桥)公共秩序与保安、保洁卫生、物业管理等劳务服务,负责互市区基础设施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和管理,负责引导边民参与互市贸易,为从事互市贸易的边民、边民互助组提供咨询、培训及办理证件等服务,负责互市商品收购提供凭证服务。东兴市互市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国界、界碑的维护管理,保持界河水流畅通,维护界河、界碑稳定。

第七条 边民互市贸易结算和汇兑是互市区的金融服务单位。金融服务单位经东兴市商务局同意并报东兴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东兴海关备案并获得金融外汇主管和监管部门许可,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和汇兑资质的边境贸易结算汇兑单位。金融服务单位依法依规为边民互市贸易结算汇兑提供优质服务,严禁在互市区内从事地下钱庄、洗钱活动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东兴市边贸协会是互市区社团组织,负责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营运单位、金融服务单位做好互市区的经营;负责引导、教育边民依法经营,负责对边民互助组的培训;负责指导互市贸易的转型升级;负责协调沟通主管、监管部门、营运业主,促进通关便利化。

 

第三章  互市区收费管理

第九条 互市区实行“集中收费”。东兴市互市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建立统一收费站,收费标准严格按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执行;负责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上墙进行公示。互市区(含联检部门和中越浮桥)基础设施、设备、房屋维修、水电管线安装维护更新等每月从“互市区基础设施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十万元以下开支,由营运业主报东兴市商务局确定,十万以上报东兴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互市区卡口设置及功能

第十条 互市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不经查验的人员、商品和运输工具进出互市区。

第十一条 互市区设置主卡口和辅助卡口。

(一)主卡口。

1.码头卡口1-1及其功能。原互市码头卡口1作为互市区主卡口1-1,主要是木薯粉、进口杂货及出口杂货的进出境通道。

2.浮桥卡口1-2及其功能。浮桥南北斜坡卡口作为互市区主卡口1-2,主要是水果、海产品、坚果、红木及出入境人员的进出境通道。原互市码头卡口1的出入境人员通道搬迁至浮桥北面斜坡上的边检大楼内。

3.长湖路卡口2及其功能。长湖路卡口作为互市区主卡口2(临时运行期间东盟大道卡口作为临时主卡口2),是

东兴互市边民、游客及工作人员进出和互市商品进出境通道,设置互市商品来料加工绿色专用通道。

    (二)辅助卡口

    1.冲卜路口作为互市区辅助卡口之一,是东兴边民及行政车辆进出互市区的主要通道。

    2.大坪路口作为互市区辅助卡口之二,是空车及出口杂货进入互市区的主要通道。

第十二条 岗亭设置。互市区所有卡口均设置岗亭,互市码头、浮桥的主卡口的岗亭功能作为对人员、交通工具、货物的监管和查验;辅助卡口岗亭作为反恐、维稳、观察岗亭,不得对进出互市区人员、交通工具、货物进行监管和查验。

           

第五章  互市区运营时间

第十三条 互市区(包括浮桥)运营时间实行两种方式,即从51日至1031日开放时间为7:30-18:30,111日至次年430日开放时间为730-18:00;其余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业务的,须提前半天向东兴市商务局预约,由东兴市商务局协调各联检监管部门办理。

 

第六章  互市贸易管理

第十四条 中越双方边民进行互市贸易的商品,必须符合《广西中越边民互市商品目录》的要求,接受查验部门的监督,严禁未经批准的其它商品进入互市区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互市商品从码头、浮桥进入互市区进行互市交易,由东兴海关负责监管商品品种、产地、数量等,对符合互市贸易监管条件的商品予以查验放行;对不符合互市贸易监管条件的商品予以查扣或退运。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实施商品检验检疫监管,对不符合规定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依法作出销毁、退运或其它检验检疫处理。东兴市边检站负责对进出互市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查验、监管,对不符合规定进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东兴市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天购买价值在8000元人民币(含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互市商品可通过边民互助组方式进行交易、结算、统一运输装载。未列入《广西中越边民互市商品目录》的商品,边民应委托有权经营边境小额贸易的公司向海关申报,海关按规定征收关税。           

 第十七条 边民以互市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要向联检查验部门如实申报商品品种、产地、数量、价格、金额等,接受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监管、查验。

第十八条 国内商品以互市贸易方式出口的,边民应按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履行申报义务,接受东兴海关、东兴检验检疫局的监管、查验。

第十九条 互市商品通关申报按“三合一”申报审批制度实行商品分类审批,东兴市商务局实时通过大屏幕向边民公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互市环境。

             

第七章  互市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东兴市边民凭边民互市证进入互市区,其它人员出入互市区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入互市区边检限定区域的凭东兴边防检查站签发的限定区域通行证出入。

第二十一条 越南边民出入互市区,必须持有越南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出入境通行证,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应接受边防检查、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管;越南边民在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越南自然人经营登记证后,可以在互市区内设点经营,经营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互市区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二十二条 进入码头、浮桥作业的中国边民和越南籍人员,要在东兴边防检查站登记备案,接受东兴边防检查站、东兴出入境检验检验局的管理。

进入互市区(含码头)务工的越南籍人员,应持有合法的跨境务工手续,按照跨境劳务的相关管理规定由具有经营跨境劳务服务资质的企业统一组织与管理。

 

第八章  互市运输工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方从事互市贸易运输的船舶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为东兴市户籍的居民或者企业。船舶应具备《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营运证》和《出海船舶户口薄》等相关有效证件,船员应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越南从事互市贸易运输的船舶必须在越南取得合法运输证照,并在中国东兴行政主管部门和联检查验部门进行备案,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联检部门的管理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靠泊互市区码头的中越船舶必须取得中越合法经营的相关证件,遵守中越北仑河界河管理协定。中越船舶及其运载的商品由东兴海关、东兴边防检查站和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进行监管、检验及检疫处理。

船舶备案实行“三检”合报制度,由具有资质的船舶代理公司完备相关资料分别向互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和东兴海关、东兴边防检查站和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备案。备案时须提交《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出海船舶户口簿》等有效证件。船舶船号应固定在明显位置,便于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联检部门监管。

第二十五条 从事互市贸易的中方运输车辆须经东兴市商务局批准,在海关和边防检查站备案,才能进入互市区营运。运输车辆由互市区服务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调度和管理。运输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员为东兴市户籍,车辆办理登记备案申请时须向东兴市商务局提交边民证和户口薄,原则上一个家庭户口薄办理一台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可以转户,只能转让给东兴当地边民。办理进入互市区运输的车辆实行数量控制,参与水果运输的车辆控制400台以内(含400台),参与运输木薯粉、海产品、坚果、红木和杂货等的运输车辆控制在3000台以内(含3000台)。

第二十六条 进入互市区从事互市贸易的越方运输车辆实行车辆登记备案查验卡管理制度,并由互市区服务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调度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入互市区的运输车辆(包括越方运输车辆)须向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东兴边民互市区机动车辆准载证》和《东兴边民互市区边检限定区域车辆通行证》,并向东兴海关、东兴边防检查站施备案管理。东兴市行政主管部门、海关、边防检查站收到边民(包括越方公民)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边检限定区域车辆通行证》有效期为1年,超过有效期的证件自行作废。车主或其代理人在证件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东兴市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新证件,新证件办理后向东兴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备案。

第二十九条 出入互市区的运输车辆(包括越方运输车辆)须按指定的路线限速行驶,按规定的区域停放,按规定排队等候装卸和查验。东兴市商务局、海关、边防检查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互市区服务管理中心按照管理职责和权限,对运输车辆进行管理、监管。

第三十条 互市区服务管理中心在东兴市商务局和各联检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要科学合理的规划车辆运输路线,将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车辆组建成互市货物运输车队,进行统一管理和调度,科学合理地调度运输车辆作业,确保互市进出口货物运输安全有序。

 

第九章  互市码头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互市区码头是进出口互市货物装卸作业场所,由互市区服务管理中心建立码头调度部,负责船舶、车辆、装卸人员的调度安排,接受东兴市商务局、海关、边防检查站、出入境检验检验局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按进口货物种类不同,将码头划分成进口杂货、进口木薯粉和出口货物等3个作业区。船舶按所运载的货物种类经申报审批取得靠泊证件后在相对应的作业区停靠、作业。

在码头作业区划定船舶泊位,每个泊位用明显的标志标明界线,并用阿拉伯数字标明序号。

第三十三条 船舶停靠码头装卸作业实行申报调度制度,由申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申请船舶靠岸,凭海关、边检和检疫检验部门签发的准装、卸单领取标识旗并挂在船舶驾驶室上方明显位置进行作业。船舶作业完后,将标识旗交回,船舶离港。

 

第十章  中越浮桥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越浮桥主要用于东兴与芒街双方边民、边贸货物、运输交通工具往来的通道。

第三十五条 中越浮桥按中国东兴、越南芒街政府签订的《互市便民临时浮桥营运管理机制协议》实施共同管理。以浮桥分管线中心点为界线,中方、越方分别管理从分管线到各自管辖区域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边民、边贸货物、运输交通工具在中越浮桥进行运输及码头进行作业,在中方管辖区域按中方管理规定执行,在越方管辖区域按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中越浮桥运输边贸货物主要种类为水果、坚果、海产品及红木,其他边贸货物通行须经市商务局与联检部门协商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中越浮桥每天在12301330(北京时间),互市区浮桥营运单位与越方打开连接箱给浮桥上、下游的船只通行。没有船只通过时经沟通后可以不打开;船只通过后恢复营运;遇到紧急情况,互市区浮桥运营单位与越方统一关闭或打开连接箱,统一处置完毕后恢复营运。

第三十九条 通过中越浮桥的每一辆车加上所装载的货物总重量不得超过60吨。浮桥交通工具按靠右行驶的规定行驶。浮桥上严禁停靠、超车、调头、超载。

第四十条 中越浮桥的卫生、检测、维护、维修等由中越双方浮桥营运单位负责。中越浮桥管理出现争议时,由东兴市商务局和芒街市国际口岸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一章   市场物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互市区营运业主在东兴市商务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边防检查站的指导监督下,科学合理规划建设互市区、车流走向、码头舶位设置等;划定工作人员和边民的小车、摩托车、自行车停放区及车位,建好停车相关标识、标志;划定边民等候、休息区、配置相应的便民设施。

第四十二条 互市区营运业主负责互市区商铺、仓储、办公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科学合理规划商铺经营商品种类的分区设置,分类经营;统一规划商铺的门面装修,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建设维护好互市区办公用房、仓储、交易场所等房屋设施,建设维护好场地、码头、道路、围墙、围栏、水电管线等公共设施;维护好消防、车辆限速标志、人员和车辆进出通道标志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章   互市区企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进驻互市区从事经营服务的企业,须经东兴市商务局批准,方可入驻。

第四十四条 进驻互市区经营的企业,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固定的办公场所,遵守互市区相关规定和制度,践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第十三章   互市区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条 互市区内的治安管理由互市区服务管理中心管理,各进驻部门、企业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做好互市区的治安工作。互市区发生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东兴市商务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边防检查站和互市区服务管理中心等单位积极做好互市区内贸易秩序的管理,维护正常的互市贸易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和谐、安全的互市贸易环境。

 

第十四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互市区由东兴市监察委设立举报箱,负责接受边民、企业举报,查办互市贸易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东兴市商务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验局、边防检查站和互市区服务管理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对互市贸易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公告公布。

第四十九条 运输工具(包括越方)违规处罚。第一次违反规定的,运输工具由海关、边防检查站停止当天进入互市区运输作业,并由联检部门对货主商铺暂停当天申报、罚款500元的处罚;第二次违反规定的,由联检部门分别停止15天作业的处罚,恢复运输和申报后查验部门将加大对其查验力度,查验率达50%;第三次违反规定的,由联检部门分别取消运输工具进入互市区运输作业资格,同时对其货主商铺取消申报资格。

(一)船舶不服从调度、不经批准擅自进入码头停靠,不按区域、泊位停靠,装卸作业时没有悬挂标识旗,装卸完成后不及时驶离码头的;

(二)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排队、冲卡以及乱停乱放的;

(三)运输车辆不服从管理、不服从调度的。

第五十条 运输工具(包括越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边防检查站直接取缔其进入互市区运输作业资格;并由联检部门对运输货物的货主商铺取消申报资格:

(一)船舶不服从管理,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影响码头正常作业,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排队、冲卡,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三)有其它严重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十一条 互市区的商户不服从管理,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互市区服务管理中心直接解除其在互市交易市场的铺面租赁合同,收回铺面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互市区内从事互市贸易的经营户或边民个人,在互市贸易过程中涉嫌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反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直接取消其参与互市贸易资格。

第五十三条 进驻互市区从事经营服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互市区经营服务资格:

(一)     不服从管理,只收费不服务,经教育不改的;

(二)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经教育不改的;

(三)     收费不提供正规发票,不依法纳税的;

(四)     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实施垄断经营或者恶性竞争、损害边民和其它企业利益的;

(五)     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章 单一窗口设置

第五十四条 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内设置单一窗口,进驻单位分是东兴市商务局、东兴海关、东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兴边防检查站、营运业主,对进驻互市区经营的人员、车辆、船舶等事项进行统一集中办理。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东兴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互市贸易发展情况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兴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东政发【201411号)《东兴市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市其它互市区(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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