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0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防政办发〔2016〕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制定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全市教育事业和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成果丰硕,乡村教育质量显著提高。但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我市乡村教师队伍面临吸引力不强、补充渠道不畅、优质资源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制约了乡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到2017年,力争使全市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建立“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加快实现教育振兴、推进边海经济带建设,打造广西“两个建成”先行区目标提供人才保障。
三、主要内容说明
在政策措施上,更为细化、具体,将是指导我市今后一个时期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一)《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逐步形成乡村学校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建立起准入规范、交流顺畅、管理有序、保障有力的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
(二)《实施方案》主要举措。围绕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从教师教育、生活待遇等8个方面提出了有力的政策措施,主要体现如下:
1.在实施范围方面:实施范围指我市乡村学校在职在编在岗及使用聘用教师控制数的教师,包括学前教育、小学、初中、特殊教育、中职、高中教师。
2.在教师教育方面: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教育,提升乡村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全面提高乡村教师师德师风水平。进一步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3.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要保障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并逐步提高。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继续每两年为教师安排免费体检,所需资金由本市财政承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乡村教师在乡镇或在城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危旧住房改造申请门槛。到2020年,力争乡镇中小学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和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基本满足全市乡镇中小学教师住房需求。
4.在教师补充方面:多渠道补充乡村教师。根据实际,逐步扩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实施规模,并切实保障特岗教师的待遇及工作生活条件。对已经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自愿到乡村学校任教的人员,可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3年)的,按照《广西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按就高原则,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5.开展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并实行总量控制。按标准重新核定的编制总量超过现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的,核定聘用教师控制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师岗位总额内,统筹分配各校各等级岗位数,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统一人员岗位聘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并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建立教师管理中心,统筹管理乡村学校校长和教师。
6.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常态化,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每年教师交流轮岗人数不少于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总数的10%。城区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或参评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时,应有在乡村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
7.在职称评聘方面: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或引进到村小学、教学点任教,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到与其现有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的岗位。
8.在教师培训方面: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按照自治区统筹安排,认真落实到2020年对全市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计划。扎实推进 “国培计划”和“区培计划”,侧重加强对乡村教师的集中培训,引导和组织乡村学校创建和适应“互联网+乡村教育”。加大投入,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乡村教师现代化教育技术水平,切实从公用经费中安排5%的经费用于乡村教师培训。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责任。要着力改革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二)加强经费保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投入力度。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