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79号),经研究,现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取得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安置房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核准后酌情给予减免。
三、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