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象东兴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公共服务 政民互动 专题聚焦
简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信息公开 > 消费领域

2017年度防城港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之二

  发布日期:2018-03-26 11:05 | 来源:防城港市新闻网-防城港日报 | 字号: 分享到:
 
案例二:销售商品房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基本案情】2016年8月26日,消费者刘某投诉防城恒富商业广场销售商品房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防城区物价局接到举报后,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广西龙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龙叶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按申报备案的价格进行公示,共有18套商品房公示价格高于备案价格。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经调解,龙叶公司退还刘某购房定金2万元和补偿金5000元。2017年1月18日,防城区物价局依法对广西龙叶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点评】防城区物价局的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很好地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称《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明码标价,是商品房销售者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

  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房价格秩序混乱,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也会对国家经济,尤其是金融的稳定和安全带来风险,为此,国务院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前述规定,多次出台相关政策进行管理调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要按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之后十日内,并于预售或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不高于申报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本案,龙叶公司在销售防城恒富商业广场商品房时违反了上述对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对于市场价格秩序存在一定的破坏,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考虑到龙叶公司配合调查,主动退赔消费者,防城区物价局对其处以每销售一套商品房罚款1000元的处罚,符合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点评律师: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林仁聪律师)

  【消费提示】消费者要学法、知法,才能在消费时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买商品房是重大消费事项,大家在购房前,除了要了解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环境等情况外,还应增强维权意识,察看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手续是否完备、标价是否清晰。如果发现开发商的销售有违规行为,可以利用电子设备取证和固定证据,及时举报,请求查处。这样做,一来可以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二来可以监督经营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

 
标签:
 
? 2009-2017 东兴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使用帮助网站纠错网站导航
 
主办:东兴市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东兴市兴东路281号 邮编:538199 电话:0770-7665030
桂公网安备45068102000008号  桂ICP备11003786号  网站标识码45068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