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文 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18—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桂财采〔2018〕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调整提高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限额标准。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区2018—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也作相应调整和提高,即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7〕26号)确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货物类: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货物;
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服务类: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服务。
各市、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再自行确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5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