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8—2019年度市本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施工单位
定点采购限额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东财发〔2018〕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定点施工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18—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8〕14号)文件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对我区2018—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作出了调整,将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保障我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东兴市财政局关于2018—2019年度东兴市本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东财发〔2018〕8号)文件的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定点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
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
二、确定定点施工单位的程序调整为:
采购计划经批准后,采购金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在定点施工单位中标专业范围内任选一家直接谈判,并按本单位内控机制确定定点施工单位;采购金额在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项目,采购人应在定点施工单位中标专业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询价,并按本单位内控机制确定定点施工单位。定点施工单位按文件规定在中标专业内承接业务。采购人应在批准的上限控制价的基础上,不低于中标优惠率优惠折算价格与施工单位协商,并按商定后的价格与施工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18—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8〕14号)
2、东兴市财政局关于2018—2019年度东兴市本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东财发〔2018〕8号)
东兴市财政局
2018年7月5日
公开方式:公开
(注:正式文件详见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