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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财发〔2018〕14号--《东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8—2019年度市本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施工单位定点采购限额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4 18:07 | 来源:11 | 字号: 分享到:
 

 东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8—2019年度市本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施工单位

定点采购限额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东财发201814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定点施工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18—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814号)文件精神,自治区财政厅对我区2018—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作出了调整,将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保障我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东兴市财政局关于2018—2019年度东兴市本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东财发〔20188号)文件的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一、定点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

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

二、确定定点施工单位的程序调整为:

采购计划经批准后,采购金额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在定点施工单位中标专业范围内任选一家直接谈判,并按本单位内控机制确定定点施工单位;采购金额在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项目,采购人应在定点施工单位中标专业范围内选择3家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询价,并按本单位内控机制确定定点施工单位。定点施工单位按文件规定在中标专业内承接业务。采购人应在批准的上限控制价的基础上,不低于中标优惠率优惠折算价格与施工单位协商,并按商定后的价格与施工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18—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814号)

      2、东兴市财政局关于2018—2019年度东兴市本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东财发〔20188号)

                                                                  

                                 东兴市财政局

                                201875

公开方式:公开

(注:正式文件详见下载)

 · (正文带公章)东财发〔2018〕14号 关于调整2018~2019年度东兴市本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施工单位定点采购数额标准等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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